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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产业发展、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工作目标、措施和实施意见;组织产业发展、科技工作的体系建设,参加起草相关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三)推进全区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监测、分析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

  运行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四)负责对全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进企业信用体系,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承担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电力协调管理工作.

  (五)负责推进产业发展的招商引资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提高企业产业配套协作能力.负责全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研究制定全区对外科技交流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高新技术、重大科技项目方面的智力引进工作;负责联系地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促进“政产学研用”合作;协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科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服务工作.

  (六)组织推进经济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及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

  (七)负责直属企业的管理,对直属企业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进行指导监督;对政府拨付的稳定资金、企业改制资金进行审计监督,解决直属改制企业的遗留问题;对直属企业单位的安全进行检查监督.

  (八)负责区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及相关科技及知识产

  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组织实施区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负责全区科技和产业投融资服务.

  (九)负责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初审、推荐工作.

  (十)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健全科技创新创业体系的计划、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落实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指导、协调各街道和区直部门及各行业的科技管理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城区考核备检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技术市场、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技统计、科技信息及科技管理培训工作;指导、规范技术交易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产业办公室、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科学技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拟定全区重点物流发展项目,指导和推进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扶持和指导全区物流企业发展,统筹协调全区物流园(中心)建设,推进传统运输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型.

  (十五)统筹协调全区物流市场服务与监管工作,做好物流企业服务工作,培育壮大物流产业和龙头企业.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