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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

  2、负责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研究起草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

  3、指导全区企业改革重组,推进全区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4、负责向部分监管企业选派外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负责外部董事、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分析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和监管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6、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进行提名、考核或建议任免。

  7、建立和完善全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向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8、按规定权限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指导和检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机制。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