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机构:
文  号: 索 引 号: 007482532-03-2016-1742077
公开日期: 2016年09月09日 公开方式: 1
内容概述: 主 题 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6月9日

  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6〕35号)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6〕19号)的部署要求,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关切,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着力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

  (一)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全面公开省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及时动态调整,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于6月底前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工作,并集中展示、动态更新。做好承接、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动态调整和及时公开工作,公开清理规范后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公开目录清单并动态更新。(省审改办、省人社厅分别牵头落实)

  (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落实)

  推进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联合惩戒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归集,归集的信息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进行公示。(省工商局牵头落实)

  推进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信用湖北”网站建设,做好各级政府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的连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部署,启动推进全省政务服务网建设。(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

  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省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年内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落实)

  通过省公安厅“平安荆楚”门户网站、公安微博微信,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相关户口迁移政策;及时公开居住证申办条件、办理程序、申报义务、法律责任及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落实)

  二、着力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

  (一)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本部门网站开设专题专栏、编印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省政府各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二)推进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依托湖北省投资项目联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等,围绕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做好年度省级重点计划、项目协调服务、项目实施结果等重点环节的公示公告等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标准等。(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标准等。加快推进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建设,实现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拍卖、药品器械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进行集中展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落实)

  (四)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公开力度,重点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相关政策公开,加大中央和省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利用全省统一税务短信平台,向纳税人发送重大税收政策和税收公告事项,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牵头落实)

  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分别牵头落实)

  (五)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通过省国资委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以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情况,定期披露企业经济运行主要情况。督促国有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主动公开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分别牵头落实)

  三、着力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一)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成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各地区要公开年度减贫责任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行动和专项工程信息及落实情况。贫困地区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对象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指导督促相关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省扶贫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督导县级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基本数据发布工作,主要包括城乡低保人数、保障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特困供养人数、资金支出;临时救助人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全省核定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省民政厅牵头落实)

  (三)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加大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群体的宣传工作,深入企业和社区宣传稳岗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服务荆楚校园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及时公开“春风行动”、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农家乐精准扶贫创业项目等信息。推进湖北公共招聘网等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招聘信息的全省联网和共享发布。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工作。(省人社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公开市(州)、县(市、区)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和完成进度,以及具体建设项目、已开工和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强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信息公开,制发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严格实施“农户自愿申请、村集体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公开补助资金分配信息,以及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等结果信息。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公开。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每年4月底前公开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省住建厅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全省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月报及空气质量排名,实时发布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内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未来3天空气质量预报,提示不同级别空气质量状况对健康的影响以及有关防护建议措施。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市(州)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监测信息按季度公开。通过省环保厅网站发布13个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年报,全省县城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季报、年报。组织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省环保厅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未开展监测原因。督导检查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建设单位未向公众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开展公众参与活动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关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受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后公开公众参与情况,接受群众举报。(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卫计委落实)

  (六)推进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建设完善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优化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设置,开设国家教育督导报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反馈意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专栏,按规定时限及时公开。推进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工作信息公开,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开始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县域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具体政策和流程安排,每所小学和初中划片范围、招生计划、程序时间、办学条件。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结果等信息。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预决算公开规定,推动省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并纳入教育督导内容。(省教育厅牵头落实)

  落实《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15〕12号)要求,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宣传和解读。通过省卫计委门户网站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度信息,以及疫情处置信息,向社会和有关机构及时公布传染病预警信息。(省卫计委牵头落实)

  及时公开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开监督抽检、专项抽检、应急抽检、风险抽检等抽检计划、进展、结论、汇总分析、风险解读等信息,汇总公布不合格产品处理及涉及生产经营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公开行政处罚和典型案件信息,有针对性地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警示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四、着力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一)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二)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省政府工作报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及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

  强化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依法公开财政财务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虚假信息和不规范问题,通过人大公报向社会公开审计和审计整改情况,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落实。对审计发现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典型问题予以公开。(省审计厅牵头落实)

  (三)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重点推进省、市、县三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明确各部门和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和单位预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收支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表、专项转移支付分县市表等作为基本格式公开。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并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推进落实《2012年湖北省财政资金公开目录》,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扩大资金公开范围,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五、着力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96号)要求,坚持做到重要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同步推进,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建立完善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带头宣讲政策的机制,市、县级政府和与宏观经济民生关系密切的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更好发挥媒体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

  六、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一)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开展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工作。修订完善《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进一步明确细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完善政务公开考评机制,修订年度政务公开考评指标。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确保应公开尽公开,已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要标注有效期。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落实保密审查责任。

  (二)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做好全国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贯彻实施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深入推进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暨联网平台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提升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质量,开发推出省政府客户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和智能化水平。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办好政府公报,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加强政府热线电话管理,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三)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政务公开工作尚未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年内应予纳入,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并在本要点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2016年12月底前要将要点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有牵头任务的省政府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相关部委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对本系统公开工作指导、督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办公厅将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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