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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情况审核
职权编码 | 032-0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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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情况审核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 |
职权依据 |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02年第7号) 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辖区内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经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审核合格并提出初审意见的。 3.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需提供的材料 | 1.申请书(向村(居)委会提出的); 4.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4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乡(镇、街道)卫生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上报责任:审核意见合格的,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县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监管责任:加强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报核查工作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同2。 |
承办机构 | 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公共服务办 |
咨询方式 | 电话:86815591 地址:武昌区杨园街国盛路特1号 单位: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公共服务办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86834379 地址:武昌区杨园街国盛路特1号 单位: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纪检监察室 |
审核意见 | |
备注 |